一、出台背景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随着出生医学证明逐渐被社会其他领域广泛应用,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与人民群众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出生医学证明不仅关系到出生儿童的基本权利,也是推进人口管理和实现国家现代化治理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使用,河北省卫生健康委联合河北省公安厅对2018年印发的《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2024年1月19日正式印发。此次修订,更加注重上位法依据,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各类通知文件,确保修订有出处、条款描述更加规范。
二、主要变化
《管理办法》一是强调坚持依法依规、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了公安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首次提出建立多部门专家会商制度,用以解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群众遇到的特殊疑难问题。二是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空白证件管理、废证管理、印章管理、真伪鉴定等工作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强化反馈和异常情况报告。三是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精简原《管理办法》中关于管理和签发机构人员具体工作流程等方面内容,突出群众知晓条款,方便群众申办。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7章共49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原则。第二章证件管理。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和签发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方面的职责和工作要求。第三章首次签发。明确了首次签发定义和签发对象,进一步细化在不同情形下的签发要求和所需材料。第四章换发与补发。明确了各部门在换发和补发情况下的具体职责,阐述申请换发和补发的受理情形、所需材料。第五章印章使用。明确了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类型及标准,细化印章使用和管理有关要求。第六章监督与处罚。明确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监督职责,提出了各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部门专家会商制度,以解决特殊、疑难问题,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依据。第七章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