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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办事指南
日期: 2023-07-21 16:15:00 来源: 廊坊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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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流程

  市司法局做为初审转报机关,省司法厅为行政审批实施主体。

  办 理 流 程

  二、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一)设定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1)受理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2、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中级以上职称者不得少于六人,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得少于三人;
  7、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相关行业没有特殊资质要求的,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应当与申请设立单位原有业务具有相关性;
  8、符合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
  9、需符合《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中对法人拟设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仪器设备目录、实验室条件、资质和申请人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学历、职称等规定要求,相关通知具体内容可登录河北省司法厅官网-司法鉴定页面中查询。

 (2)申请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预核名称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行业资格、资质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未受刑事处罚、未受开除公职处分承诺书(原件1份);
  仪器、设备情况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检测实验室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办公场所证明(原件2份);
  资金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内部管理制度材料(原件2份);
  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原件2份);
  承诺书(原件2份);
  机构和人员党员信息表(原件1份)。
 (三)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
 (1)受理条件
  1、机构法人、机构负责人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变更机构住所应符合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经转入及转出地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同意。
  2、机构住所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变更机构住所应符合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经转入及转出地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同意。
  3、变更鉴定业务范围:1.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拟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资格、资质及仪器设备;(2)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3)有3名以上取得相关专业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2.司法鉴定机构可自愿申请减少业务范围。
  4、机构名称变更:1.所申请的名称不得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相混淆;2.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3)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4)“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5)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
  (2)申请材料
  申请变更法人、机构负责人:
  申请书(原件2份);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未受刑事处罚、未受开除公职处分承诺书(原件1份);
  承诺书(原件2份);
  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合法决议(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申请变更机构住所:
  申请书(原件2份);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承诺书(原件2份);
  鉴定机构已变更住所的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申请变更业务范围:
  申请书(原件2份);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承诺书(原件2份);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资格、资质证明及仪器设备清单和所有权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检测实验室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或符合相应条件司法鉴定人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申请变更机构名称:
  申请书(原件2份);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机构公章、钢印等原有印章(原件1份);
  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承诺书(原件2份);
  司法鉴定人近期2寸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原件1份)。
 (四)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
 (1)受理条件
  申请注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2.自愿解散或者停止的;3.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4.《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
  申请书(原件2份);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司法鉴定机构公章、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等印章(原件1份);
  责任承担声明(原件2份);
  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保存证明(原件2份);
  承诺书(原件2份)。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一)设立依据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学科和专业分类,建立并公布司法鉴定人员名册。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认其司法鉴定资格,并颁发司法鉴定执业证书:(一)具有所从事专业执业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二)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1)受理条件
  1、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申请鉴定人执业登记需符合《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中对法人拟设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仪器设备目录、实验室条件、资质和申请人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学历、职称等规定要求。

 (2)申请材料
  未受刑事处罚、未受开除公职处分承诺书(原件1份);
  申请书(原件2份);
  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资质证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该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申请司法鉴定执业考试合格证(非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同意兼职证明或劳务合同和五险一金证明(原件2份);
  退休证(退休人员提供)(非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承诺书(原件2份);
  近期2寸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原件1份);
  党员信息(非必要)(原件1份)。
 (三)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
 (1)受理条件
  申请增加或减少执业类别:1.申请增加执业类别的,须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2.执业鉴定机构具有所申请从事的业务范围;3.执业鉴定机构同意其增加、减少执业类别。4.需符合《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中对法人拟设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仪器设备目录、实验室条件、资质和申请人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学历、职称等规定要求,相关通知具体内容可登陆河北省司法厅官网-司法鉴定页面中查询。
申请变更执业机构: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拟转入的机构已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3.申请人在原执业机构无业务遗留问题。
 (2)申请材料
  申请变更执业类别
  申请书(原件2份);
  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承诺书(原件2份);
  近期2寸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原件1份);
  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
  申请司法鉴定执业考试合格证(非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该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资质证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申请书(原件2份);
  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申请人原执业机构出具的无业务遗留问题证明(原件2份);
  承诺书(原件2份);
  近期2寸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原件1份)。
 (四)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
 (1)受理条件
  申请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2.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3.《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
  司法鉴定人所在执业机构出具的无业务遗留问题的证明(原件2份);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承诺书(原件2份)。
  相关材料下载请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
  办理地点:原件报送至廊坊市司法局西三楼B305室。
  受理科室:司法鉴定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
  咨询电话:0316-7160950
  办公时间:
  夏    季:上午8:30-12:30;下午2:30-5:30
  春秋冬季: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
  四、司法鉴定机构服务名册
  1.机构名称:霸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河北省霸州市金康道1128号
  法定代表人:赵雪征
  机构负责人:赵  辉
  联系电话:0316-7274178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0203赔偿相关鉴定(不含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2.机构名称:安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胡连军
  机构负责人:何忠培
  联系电话:0316-5896214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0203赔偿相关鉴定)
  3.机构名称:大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河北省大城县新城区文化街8号
  邮政编码:065900
  法定代表人:刘世光
  机构负责人:吕  光
  联系电话:0316-5500214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
  4.机构名称:文安仁尚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廊坊市文安县丰利路184号文安县医院东门底商
  法定代表人:韩  啸
  机构负责人:韩  啸
  联系电话:0316-5233555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0203赔偿相关鉴定、020401视觉功能、020402听觉功能
  5.机构名称:三河中裕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住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东外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玉山
  机构负责人:张  奕
  联系电话:13663235077
  业务范围:0211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02110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021103交通痕迹鉴定、021104车辆速度鉴定、021105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不含信号灯指示状态鉴定)﹞
  6.机构名称:廊坊市明鉴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机构住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93号科研办公楼实验楼1幢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常学祎
  机构负责人:白金雪
  联系电话:18630404059、18630416916、0316-2271334
  业务范围:电子数据鉴定(0301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0302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0303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0304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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