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办理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服务形式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法律援助服务对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
(三)审查并做出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当场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审查决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六、所需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代理申请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身份证明(原件);
(二)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三)经济困难状况相关材料(原件)。
七、费用信息:免费
八、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援助申请地点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十、骗取法律援助将承担的后果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地址和联系方式
廊坊市法律援助中心 廊坊市新华路116号 0316—7160933
三河市法律援助中心 三河市迎宾南路145号 0316—5160057
香河县法律援助中心 香河县老花园小区 0316—8809963
文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文安县国泰道168号 0316—5280148
大城县法律援助中心 大城县新华西街39号 0316—5520148
大厂回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 大厂回族自治县幸福南路5号 0316—8830148
广阳区法律援助中心 广阳区荣福道2号 0316—5260148
永清县法律援助中心 永清县武隆南路10-1 0316—6620148
固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固安县新昌街272号 0316—6160148
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霸州市行政中心附属楼信访局205室 0316—7220148
安次区法律援助中心 廊坊市迎春路金城里3号 0316—589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