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廊坊市司法局 >> 司法动态
离婚时法院判决孩子归一方抚养,离婚后另一方恶意隐匿孩子多年并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能否得到支持?
日期: 2025-09-01 21:09:00 来源: 司法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一、案情简介

  刘女士与刘先生于2013 年登记结婚,2010年11月育有一女,2012年9月育有一子。因双方感情不和,2016年刘女士起诉与刘先生离婚,后法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2017年刘女士再次起诉与刘先生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儿子由刘先生抚养,女儿由刘女士抚养。但在该次诉讼过程中,刘先生恶意逃避,在开庭前就已将两名子女全部接至外地生活,导致该案的判决最终为公告送达。在判决书生效后,刘先生并未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将女儿交由刘女士抚养的义务,2018年1月25日刘女士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法院无法联系到刘先生,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最终导致双方的女儿与刘女士长达6年没有见到过一面,并对刘女士处于不正常、不充分的认知中。

  2023年7月26日刘先生从外地回到刘女士所在地起诉刘女士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双方产生争议。

  二、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文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与刘女士详细沟通本案的症结所在,倾听刘女士对子女的思念之情,并向刘女士阐述了意见:子女是夫妻的结晶,夫妻双方即便曾经在共同生活过程中有争吵,但双方并无原则性、根本性的矛盾与分歧。两个子女年龄尚小,双方应给予子女更多的照顾和关爱。

  2023年8月22日开庭过程中,刘先生的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1份女儿表达愿意跟随刘先生共同生活意愿的视频。承办律师提出,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孩子的真实意愿应该是在不受外界或他人干扰的情况下所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是因为一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导致孩子长期无法与另一方相处的基础上所做出的,女儿对刘女士长期处于不正常、不充分的认知中,该意愿不符合人伦情理。刘先生的行为强行阻断了女儿与刘女士的情感纽带和正常的生活联络,严重干扰和影响了年龄尚幼、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思想,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王宇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刘先生上诉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上述的诉讼过程后,刘女士在执行法院的多次沟通、协助下,终于在学校中与女儿相见,此次安排极大地缓解了刘女士与刘先生之间的矛盾,使得女儿对刘女士有了真正的认知,现双方当事人就女儿之后的抚养问题处于沟通过程中。

  三、案例点评

  父母是孩子的榜样、偶像,而离婚是大人之间的事情,与孩子无关,双方均不应当破坏父母在孩子心中的形象。不管孩子是由哪一方抚养,对方都要做好爸爸、妈妈两个角色。不能让孩子因为单亲家庭而得不到家庭的温暖,父母的关怀,只有让孩子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成长,才不会使孩子变得孤僻自卑。因此,在处理涉及未成年权益的案件时,应当始终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的未来成长生活作为案件处理的重中之重。

责任编辑:张伟

冀公网安备 13100302000981号     冀ICP备 2020031399号-1     网站标识码 :1310000033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16号   联系邮箱:lfsifa@126.com     联系电话:0316-2123991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13100099013-2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