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廊坊市生态环境局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廊环〔2023〕107号)要求,结合我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将廊坊市司法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公布如下:
一、指导、督促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
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职能作用,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加强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审查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四、对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做好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县(市、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五、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协调与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六、依法办理涉及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案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