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本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市级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进行调整。
一、什么是“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用于非道路上的各类机械,包括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以及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有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叉车、压实机械、路面施工与养护机械、混凝土机械、掘进机械、桩工机械、高空作业机械、凿岩机械等)、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等。
二、什么是“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中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为: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哪些区域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区域?
1.2019年5月1日起,在本市东环路、北环道、西环路、南环道(含以上道路)组成的边界以内区域和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
2.2023年12月X日起,扩大低排放区范围,本市东环路、北环道、西环路、南环道(含以上道路)组成的边界以内区域、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和临空经济区(廊坊)辖区、各县(市)城区建成区以及市辖区域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纳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
新增加临空经济区(廊坊)辖区、各县(市)城区建成区以及市辖区域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纳入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控制区。
四、对于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有哪些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4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本市划定并实施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11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及时公布”。
相关政策文件: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