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廊坊市司法局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廊坊市司法局信息公开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司法局
2023年6月30日
廊坊市司法局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全面提高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为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注重实效、及时便民和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政策规定、所需条件、办事程序和结果、服务承诺和违诺违纪的投诉处理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均应以一定形式向社会或在内部公开。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律师管理工作
1、公开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监督检查依据。
2、公开链接司法部“律师诚信平台”,自主查询律师律所相关信息。
3、公开链接河北政务服务网,律师执业证申办条件、程序。
4、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
(二)公证管理工作
1、公证处设立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2、公证员一般任职及职称评定的条件和程序;
3、全市公证处及执业公证员名录;
4、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5、对公证处、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6、公证执业活动的法律责任;
7、其他应当公开的公证管理事项。
(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1、公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性质和组建形式。
2、公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河北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冀司字〔2021〕66号)”
3、公开《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部令第137号)
公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部令第138号)
(四)法治宣传工作
1、法治宣传工作的职能和任务;
2、普法规划;
3、普法考核的办法、内容、标准和依据;
4、其他应当公开的法治宣传事项。
(五)司法鉴定工作
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的条件、程序;
2、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注册、变更、延续的条件、程序以及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定的条件、程序;
3、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及执业鉴定人名录;
4、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法定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5、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6、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纪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方法、途径和处罚的依据、办法、程序;
7、其他应当公开的司法鉴定事项。
(六)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质、职能、任务和依据;
2、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对象、经济困难标准、救济途径及期限;
3、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4、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5、法律援助和“12348”接待制度、监督投诉电话;
6、其他应当公开的法律援助事项。
(七)司法行政法制工作
1、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
2、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和程序;
3、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条件、程序:
4、行政复议的范围和办理程序:
5、其他应当公开的法制工作事项。
(八)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1、考试报名条件、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
2考试分数查询方法、申请考分核查的程序;
3、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
4、考试考场规则;
5、法律职业资格证的申领条件、程序及依据;
6、其他应当公开的考试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内部公开:
(一)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和要求。包括空缺职位、任职条件、选拔方式、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和任免结果;
(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和奖惩情况;
(三)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结果;
(四)系统内评先评优的条件和结果;
(五)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公费医疗、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和标准;
(六)纪检部门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要求;
(七)工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八)固定资产购置、重大投资项目、大宗物资和装备采购的决策依据、论证情况和处置结果;
(九)基建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验收情况;
(十)重大财务收支和年度办公经费的预算和使用情况;
(十一)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情况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十二)其他应当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七条 依据政务公开内容选择下列主要公开形式:
(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热线公布;
(二)在互联网上公布;
(三)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布;
(四)设置政务公开栏、热线电话;
(五)印发办事指南;
(六)内部行文;
(七)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八)开展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活动:
(九)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十)其他适合本单位的公开形式。
第四章 制度与监督
第八条 政务公开中凡属经常性的工作事项应定期公开;重要或紧急事项应随时公开。及时将调整、变更后的内容、范围告之社会或相关单位。
第九条 对经审核批准公开的事项,必须按规定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对未经审核批准公开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配套制度。实行政务公开首问负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公开内容审核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和公示制度、民主评议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等,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的体系。
第十一条 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务公开工作负总责。建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联系点,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市、县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设立政务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开辟网上监督信箱,加强政务公开监督工作。对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承诺不兑现,甚至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