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市县乡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1〕84号)要求,按照《河北省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廊坊市2022年依法治市工作要点》安排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坚持依法有序、科学规范、统筹推进、切实可行原则,着力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不断深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领域改革创新,构建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行政执法协调工作体系,实现行政执法水平普遍提升、执法环境不断优化,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保障。力争2022年底前,在全市建立市县乡三级职能明确、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打造廊坊特色经验、亮点,为全省四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做出有益尝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机构建设,完善职能配置
1. 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建设。摸清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基本情况,不断优化完善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合力构建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保障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需要。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
2. 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队伍培训机制,采取实地培训、线上培训等方式,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
3. 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业务能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审核人员应定期参加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和相关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
(三)细化权责清单,明确监督职责
4. 动态调整各类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主体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5. 细化机构工作职责。定期梳理市县乡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权责,明确履职方式和工作责任。
6. 出台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细化执法协调监督主体、对象、内容、程序及考核运用和责任追究措施,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提供工作保障。
(四)完善机制运行,健全制度建设
7.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横向指导。强化司法行政部门对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增强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监督作用的发挥。
8. 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和行政许可、监管、处罚等执法行为之间相互衔接机制。重点完善部门间以及乡镇和街道与上一级相关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协作机制,防止相互推诿、工作脱节。
9.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监督作用,扩大行政执法监督的覆盖面,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监督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效。
10. 建立行政执法案件回访制度。明确案件回访比例、回访人员、回访结果处理等内容,压实责任,督促执法机关谨慎行使执法权,加强自我约束。发挥复议应诉、市长热线、信访等渠道的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快速处置违法执法线索,提升全市行政执法满意度。
(五)加强智慧监督,提升工作效能
11. 推进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创新监督方式方法,以科技化、信息化手段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动“行政执法记录大练兵”活动。
12. 强化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数据采集。积极借助省级信息化系统,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采集执法活动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数据。
13. 增强行政执法信息数据汇聚能力。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分析应用能力,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有力支撑。
(六)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实效
14. 开展行政执法数据关联比对工作。会同财政、审批、公安等部门,做好行政执法数据平均数测算,加强精准监督。
(七)引导社会参与,完善体系发展
15.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专家团。发挥第三方平台优势和资源聚力作用,打造廊坊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智库”,为全市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专业性意见和建议,增强监督权威。
16.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在全市范围内选取一批企业作为执法监督联系点,采取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每年走访1-2次,着重调查执法满意度,评议监督效果。
17. 加强对行政执法质效评估。发挥廊坊师范学院、人民警察大学等地方专业行政执法研究力量作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理论学术研究和评价,提升监督指导性。
18. 委托开展社会调查。对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结果纳入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工作相关考核,提高监督评价公平公正性。
三、实施步骤
全市推进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共分三个阶段:
(一)市县两级推进阶段(2022年10月中旬-10月底)。市直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完善优化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人员配备,提升行政执法监督能力;各县(市、区)司法局和机构编制部门开展调研,针对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堵点、薄弱点,认真梳理、研究剖析,制定县乡两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于10月底前报市司法局。(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市、区)司法局)
(二)县乡两级推进阶段(2022年10月下旬-11月上旬)。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明确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工作机构,规范监督流程,创新监督方式;乡镇和街道明确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和法制审核人员。增强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协作能力,建立信息报送、线索移送、联席会议等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事项监督全覆盖,促进行政执法活动有效开展。(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县(市、区)委编办;责任单位:县(市、区)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三)全面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11月中旬-11月底)。及时发现、研究、协调解决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措施补齐工作短板、改进工作方法。收集整理试点工作台账资料,全面梳理、提炼、总结特色亮点工作,巩固工作成果。(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司法局、县(市、区)委编办,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调研指导
由市司法局、市委编办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调研指导组,以座谈、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等形式,对实施方案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开展调研,指导方案实施。
(二)分级同步推进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根据本方案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落实举措,确保质效如期完成。各县(市、区)可申报亮点工作示范创建,适时召开全市现场会。
县级可选取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和1-2个乡镇(街道)试点分步推行,示范创建名单于11月10日前报市司法局。
(三)做好评估总结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以便于在全市推广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