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
监督证件的公告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和《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和新版《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监督证》)。原《河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同时作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不出示《执法证》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依法取得《监督证》的人员,有权按照证件载明的监督领域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开展现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出示《监督证》。不出示《监督证》的,被监督机关及其有关人员有权拒绝。
三、《执法证》和《监督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制作,严禁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河北省司法厅网站(//sft.hebei.gov.cn/)“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栏目或者扫描证件上的二维码,对《执法证》和《监督证》的有效性进行查询。
2021年12月20日
河北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