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证明(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出具);
3、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1、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
2、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3、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4、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
5、持有残疾证;
6、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决定的;
7、因自然灾害正在接受民政部门救济的;
8、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9、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