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证明业务、其他公证事务时必须遵守和执行的操作规程。公证程序可分为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一般规定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各类公证事项都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基本程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与核实、出具公证书、公证收费、立卷归档等环节构成。特别规定是对公证机构办理的某些特殊类型的公证事项,在具体办证程序上的特殊要求,是公证程序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如现场监督类公证、遗嘱公证、保全证据公证等。为此,司法部制定了《招投标公证程序细则》、《遗嘱公证细则》《开奖公证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中国公证协会制定了《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对公证机构办理上述特定公证事项作出了特殊规定和要求。
一、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真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的证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三、审查
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四、出具公证书
对符合规定的公证事项,公证员应按照司法部规定格式,制作公证书,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